由於教育基本法規定,在國民教育階段,家長可依子女最佳福祉,選擇他們受教育的方式,行政院會上午通過「高中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」,可以在學校教育以外,非以營利為目的,採用實驗課程,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為目的,所辦理的教育。受此實驗教育的學生,可不受強迫入學條例的規範。
這個專為不想到學校去,接受傳統教育的學生而擬定的條例,過去是以行政命令的辦法或準則去規範,並未立法,但為保障這種實驗教育的合法性,教育部於是草擬了一部新的法律。
草案規定實驗教育可以「個人實驗教育」、「團體實驗教育」、「機構實驗教育」三種形式辦理。個人實驗教育是指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的實驗教育,團體實驗教育則指三人以上學生,在共同的時間與場所實施的實驗教育,機構則是指由非營利法人所設機構,以實驗課程在固定場所實施的教育。
團體實驗教育是以30人為限,而機構實驗教育則是,國小、國中階段總數不得超過250人,高中階段不得超過125人,且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25人。而且師生比例不得高於10比1。
實驗教育都要事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,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,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,國小最長六年,國中最長三年,高中最長三年。但高中階段實驗教育,必要時可以申請延長,但以一次為限,期間最長為二年。
個人部分,每學年度結束二個月內,必須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,團體與機構部分則是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,並於計畫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書。
受實驗教育的學生,得依相關規定參加高中學力鑑定考試,通過鑑定考試後,即可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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